您当前位置:劳务派遣公司 >> 新闻资讯 >> 人力资源问答 >> 劳动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方法
劳务派遣用工近年来在国内发展的很快,缺少规范,导致ぷ很多企业滥用派遣工,还有一些没有派遣资质的公司也在经营派遣业务,整理劳务市场十分混乱,针对这些情况,法律∩有没有进一步的规定呢?针对派遣用工所出现的种种不规范情形,劳□ 动合同法做出以下规定来规范劳务派遣,【广东招才通】整理出来的对派遣劳务用工@ 规范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内个方面:
一、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
1、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防止一些资金实力较差的公司进入劳务市场,扰乱派遣▽用工秩序,盘剥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2、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防止劳务派遣︻单位采用短期合同的形式逃避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被派遣的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动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二、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禁止差别对待。
由于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劳务派遣工并不是用工单位的职工,和用工单位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很多实际用工单位便以这种身份差别,不加遮掩▓地在被派遣劳动者和自己职工之间推行同工不同酬,而且认为这◥种同工不同酬是分配方式多元化和劳动力市场化的必然结果。具体来说:
1、政策允许企业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按劳分配只是分配方式之≡一。
2、劳务派遣用工的报酬一般由市场需求决定,这是劳动力市场化的表现。而劳动用工的报酬一般根据企业的经营绩效∮决定。因此决定因素的不同,必然导致获取报酬的数额不√同。鉴于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从而否定用人单位在此方面实施差别对待。
三、派遣工岗位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派遣劳务用工形式、不断扩大派遣用工岗位,更有甚者,在固定期限劳动ξ合同到期后,将劳动用工转为劳务派遣用工,逃避劳动法规定的义务,诸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针对这些滥用滥用劳务用工形式的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派遣工岗位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从而将派遣用工定位为劳动用工的一种补充,避免其『无限扩大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四、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否违反了责任自负之原则?这种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又是什么?这在理论←上仍有争议。但是这种连带责任的规定,无疑反映了立法者对劳务派遣用工的主观态度,即●必须加强管理,必须对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严格约束,必须╲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应该作为劳动用工的一种补充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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